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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为何工伤认定案子多

小说:律师苗一凡 作者:小鱼游大海字数:3244更新时间:2018-12-03 15:09:00

一天下午,苗一凡正在与栾主任通电话:“栾主任,市**打来电话,通知拟邀请律师所律师加入全市法律专家库,要求推荐几名律师。同时邀请咱们所通过报名竞争担任市府常年法律顾问。”

栾主任指示:“积极报名。”

次**,在市**上班的表哥李云亭给苗一凡打电话:“一凡,你们所推荐的4位律师全部纳入全市法律专家库了。顾问的事情,市府想与你们所签约1年,但是第一年是零年费,不知道你们主任同意不同意,你给我问问。当然,一般咨询不付费,**托代理的话协议付费。”

苗一凡请示栾主任,栾主任指示仍言简意赅:“全力支持。”

在电话里跟表哥李云亭一说,表哥道:“好,你帮我起**一个市府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现在就有一个复议案件准备邀请你作为顾问参与审理。”

苗一凡和**3名法律专家应邀来到市**参加了某食品公司复议某市人社局案件听证会。

**员首先查验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会纪律,然后**主任李云亭出示听证主持人资格证,并询问有无请求回避。

然后申请人某食品公司法务人员宣读了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公司屠宰车间员工甲与另一名职工乙发生口角,甲拿起一个盘子向乙的头上砸去,乙躲过盘子便用随手拿的刀将甲的**刺伤,公司安排人员及时将甲送往医院诊断治疗,并在第一时间将持刀伤人的乙控制并报警,乙已被**机关依法扣留。后甲被送往医院后,被医院确诊为肝脏、脾脏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的;(三)自残或者**的。”甲在车间工作期间,与乙发生口角,双方互殴,致甲被刺伤,双方的互殴行为均系故意犯罪行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工伤不妥,因该条明确约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而甲并非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不应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随即予以反驳:被申请人受理甲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依法受理、送达、调查并作出结论,在认定程序上完全合法。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11**收到甲的工伤认定申请,经**符合受理条件,2010年11月19**被申请人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职工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但申请人并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任何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结合工伤认定申请书及陈传平提供的证据材料,特别是某县**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人乙与被害人甲同在分割车间工作,且二人流水线作业**着。2010年6月9**8点30分许,乙和甲因案板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甲用盘子砸乙,乙右手正拿着分割猪肉的分割刀,当他用手阻挡盘子时因车间地板上有很多猪油和水所以脚下打滑,其右手的刀子捅进甲的肋骨,伤至肝、脾部,经法医鉴定,甲的伤情为重伤。判决如下:被告人乙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书中没有给甲量刑定罪,甲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分析认为,甲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情形。故此,被申请人认定甲之伤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职工及申请人予以送达。被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上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工伤的结论客观准确。

第三人某食品公司屠宰车间员工甲未参加听证会,但有书面陈述,**工作人员、听证员小刘代为宣读,第三人认为人社部门认定自己属于工伤是正确的。

听证员小刘总结本案焦点问题:甲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双方进行了辩论,基本与刚才的陈述一致。

主持人宣布休会。休会期间,李云亭主任向法律专家们一一征求了意见。到苗一凡发言时,她说:“申请人认为甲乙“双方的互殴行为均系故意犯罪行为”,第三人甲本身是否“故意犯罪”是本案焦点问题的关键前提。谁有权定罪?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只有**法院才有确定某人有罪的权力。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由于本案中没有判决第三人甲故意犯罪的证据,只有**法院判乙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判决,所以申请人的观点不成立。我个人认为应支持被申请人认定工伤的观点。”

很快,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依法维持了被申请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表哥告诉苗一凡,工伤认定案子**较多,原因就是认定或不认定工伤,用人单位和员工常常有一方会不满意。

后来,苗一凡在律师所**上免费回复了网友几个咨询,其中就有关于认定工伤的问题的。

网友咨询:违章**作能否认定工伤?

律师您好!8月6**7时许,我厂职工黑某在车间开动机器后,违反**作规章直接用右手清理运行中的机器而被轧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请问,这次事故是黑某违章**作,能否认定为工伤?谢谢!

回复:黑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可以认定黑某因工受伤。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是正确的。

2004年1月1**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的。

即使黑某违章**作,仍然不能影响依法认定工伤,但是如果劳动者确实违反劳动规程、规章制度,厂方可以以黑某不遵守规章制度为由依照厂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网友咨询: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可否直接起诉?

我们是某工业有限公司,我们不服某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想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到法院起诉,可以吗?

回复:最近,《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实际上取消了对工伤认定复议前置的规定,且新《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因此,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先复议再起诉,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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