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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全省复议研讨放光彩

小说:律师苗一凡 作者:小鱼游大海字数:2337更新时间:2018-12-04 00:00:02

“一凡,上级通知复议论文作者参加全省市县行政复议疑难案例研讨会,省里收录有你的两篇论文,有空的话你去参加吧,会议通知已经发到律师所邮箱。“接到表哥打来的电话,苗一凡很高兴。没有想到仓促写就的三篇复议案例论文竟然有两篇被采用。采用的一篇是关于工伤的,一篇是关于**抚养费征收的。而且看通知要求关于工伤的那篇还将在会议上重点展示和研讨。

按照通知要求,苗一凡认**制作了ppt课件,并撰写了会议讲解发言稿,准备好好秀一下专业理论水平。她找到跟工伤案件有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公司车间的照片,搜集了用于讲解程序原则的蛋糕图片,用于讲解权力是野马程序是缰绳的**原上用绳索套野**照片,用于讲解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尚方宝剑图片,用于讲解依法行政**合法权益维持公平正义的天平图片。这样,课件一下子更具体更直观起来,显得内容很充实,画面也很美观。

在海滨市召开的全省市县行政复议疑难案例研讨会上,苗一凡复议案例《谁有权定罪:一起不服认定工伤复议案例评析》ppt课件作为8件重点研讨案例进行了展示和研讨,评析内容和观点受到与会领导专家和同行们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三天的会议,苗一凡还认识了不少各地的同行,互相留存了电话号码。

散会回到律师所,苗一凡的办公桌上积攒了3件不服认定工伤的案件。两件是邻县居中法律服务中心介绍过来的,一件是行政部门推送过来的。

其一,6月26**,门卫辛某在某学校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某县劳动部门以门卫下班时间应当坚守岗位而回家是擅自脱岗为由认为辛某不属于工伤死亡。辛某家人不服,找到居中法律服务中心,要求帮助打官司。此案苗一凡建议向当地县府申请复议。辛某家人同意并办理代理手续后,苗一凡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县府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学校一方主动提出和解,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为其调解。经过各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书》,学校支付申请人死亡补助费**00元,辛某家人递交了撤回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依据《中华**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达了复议终止决定。

其二,某公司不服某县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于6月12**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该公司认为公司员工黄某在公司下班后为准备下班生产任务,在无领导安排下自行去锯木块后伤到眼睛,公司先安排其在县**医院治疗,后转入某市**医院治疗,并在治愈后出院。公司认为黄某既然已经痊愈就不应该到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复议机关受理了该复议案件,并分别通知了县劳动部门和公司员工黄某。黄某提出**托律师帮助全程参与复议。苗一凡查阅了案卷,写出了书面意见,有县劳动部门查实的证据证实,黄某在公司车间上夜班期间,用电锯锯木块时,左眼被飞来的木块击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属工伤范畴。即使如同申请人所称公司员工黄某在公司“下班后为准备下班生产任务,在无领导安排下自行去锯木块后伤到眼睛”仍然属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痊愈与否也不影响工伤认定。职工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只有三种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的。”公司辩称黄某未按**作规程来做、伤势痊愈不能申请工伤等理由均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符。最终,复议机关维持了县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其三,某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某市人社局作出的肖某工伤认定决定书,找到市人社局反映,认为不公平,肖某家人也找到市人社局反映认定工伤完全合法,市人社局建议双方到律师所走法律渠道解决。公司法务室依法向市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肖某家人担心认定工伤结论被推翻,遂找到律师所寻求法律援助,栾主任初步了解情况后接下了这件案子。

塑料工业有限公司认为肖某是公司二车间圆织机维修工,未经厂领导批准擅自到他不熟悉的危险岗位上帮忙,导致右手五指被造粒机搅伤。肖某并不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谈不上在工作场所内,而且是出于好奇,也谈不上因工作原因,所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并且肖某不是厂子所雇,没有与厂方签合同,工资表上没有他的名字。市人社局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

苗一凡找到市人社局的工作人员,与其一起研判后写出答复意见书:用人单位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对“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才属于工作场所”的理解存在偏颇,工作场所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厂区内,便应该理解为工作场所,虽然职工因串岗后工作受伤,也是因工作原因受伤,其串岗行为只是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申请人“肖某是公司二车间圆织机维修工,该员工未经厂领导批准擅自到他不熟悉的危险岗位上帮忙,导致右手五指被造粒机搅伤”与“不是厂子所雇,没有与厂方签合同,工资表上没有他的名字”自相矛盾,不影响工伤认定。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虽然申请人认为其将车间的维修工作承包给了他人,承包人又找到第三人做维修工,第三人不直接从申请人处领工资,但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责任制,系企业内部**问题,不影响申请人用工主体资格也不影响申请人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第三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属工伤范畴。

之后,复议机关维持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小鱼游大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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