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备受**各界关注的打场晒粮交通事故案件处置稳妥,苗一凡一下子出了名。某县****决定聘请苗一凡担任县****常年法律顾问。签约后,县******托苗一凡代理了某律师所向县****讨债案。
该律师所通过邮政快递邮递了一份讨债函,函中称县****尚欠**365万元,并附带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作证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称,天马行空股份有限公司将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尾款365万元债权转让给该律师所。讨债函称,若县**5**内不回复或不还款,将向法院起诉。
苗一凡和助手小王一起到县实验中学询问工作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县实验中学称当时是县教育局和县**的人负责的,苗一凡和小王又分别找到县教育局和县**当时的工作人员,都说确实有这么回事情,县实验中学竣工投入使用快两年了,建设工程尾款365万元还没有支付给天马行空股份有限公司,不过据说天马行空股份有限公司因为资不抵债早已经破产清算并注销了。
苗一凡问:“有没有书面材料呢?”
县教育局的负责人说:“有,账单应该在县财政局。”
县**的人说:“估计参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县法院,法院也有档案。”
苗一凡和小王赶到县财政局和县法院,找到当时的负责人,都推说不知道,案卷材料因工作人员岗位调动已经找不到了。其中一个工作人员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苗一凡和小王找到当时曾经担任领导职务现在已经到**地方工作的同志,他提供了一个线索:“当时审计部门参与了,县审计局也有存档。”
苗一凡和小王马不停蹄,找到县审计局,陈局长也是新上任的,把分管副局长叫来一问,他说当时的负责人老邢已经退休了,档案锁在老邢橱子里,钥匙也找不到。
陈局长说:“砸锁。”
砸开橱子,翻出县实验中学建设工程当时的材料,表格上面有两行字迹引起苗一凡的注意,一行是县**欠天马行空股份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工程尾款365万元,一行是天马行空股份有限公司欠县**600万元,备注“县财政打条”。小王当即拍照取证。
苗一凡和小王再次找到县财政局,找了3个股室,最后找到了“县财政打条”的书面证据。
根据调查到的材料,苗一凡和小王一起搜索查阅了有关法律规定。《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且到期债权优先抵偿。
苗一凡起**了一份关于讨债函的复函,以天马行空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债权未尽通知义务为由,不认可天马行空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律师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不发生效力,且天马行空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已注销无法再发出转让通知;天马行空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县**600万元,到期债权优先抵偿,县**无需还款。
复函发出后,小王一直关注该复函签收情况。某律师所签收复函后,再无下文。小王算了算时间,其已经超过了两年胜诉期。
作为某县****的法律顾问,苗一凡首战告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