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邀请4位法律顾问参加了一起复议案件的审理。
**工作人员小柴简要介绍了基本案情:
高某对市场**局作出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申诉告知书》不服,向市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市府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高某称:因自身**需要,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封申诉举报信,申诉举报某面粉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挂面”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强制标准。被申请人市场**局作出《产品质量告知书》,称在申请人举报之前已经对举报的违法问题进行查处,所以对申请人申诉部分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食品安全****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和处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所**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申请人的权益遭受侵害,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已经被申请人查证属实,被申请人应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九十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诉限期处理。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申诉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
被申请人市场**局答复称:我局接上级部门《投诉举报事项交办单》,对面粉公司生产销售挂面产品进行了**检查,检查现场该单位有行政复议人所述的产品,经报送,先期已立案查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人向我局寄送了投诉举报信,所述产品及举报违法行为与我局查处内容一致。故,我局向投诉举报人申请人寄送了《产品质量申诉告知书》告知其所举报内容不予受理。我局认为,该项投诉举报不予受理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工商行政**、食品药品****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机关移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办法(试行)》第十条:“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工商行政**、食品药品****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复议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2件:行政复议答辩书,3页;相关行政处罚案卷,共69页。
市场**局工作人员反复强调“高某属于知假买假,是典型的打假专业户”,并认为其涉嫌恶意**。
市府法律顾问、检察官杨新新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知假买假,关键是确实假,结果是打击制假售假,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不属于**。”
市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潘振铎说:“打假专业户不拿工资,义务打假,相当于民间市场**局,免费的信息员。我看不但不应当否定他们,还应该大力褒奖。”
市府法律顾问、某职业学院高级讲师刘毅麟说:“就应该人人打假,让制假售假者如过街老鼠。”
市****法律顾问、律师苗一凡说:“我赞成各位顾问所说。打假专业户是不领工资的****员,也是编外的市场**人员。他们依法**,通过**索赔取得应得的经济利益受法律保护。知假买假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和净化市场秩序,应予支持。本案市场**局适用的依据也有问题。”
**主任李云亭说:“2013年12月9**,最高**法院审判**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的法释〔2013〕28号文件即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消费者权益保**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济**秩序。只要能让假货无**身之地,即使知假而买假,也是无过而有功的,属于符合消费者权益保**的行为。”
后来,复议机关以市场**局适用的依据错误,撤销了《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申诉告知书》;责令市场**局在5**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