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部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德惠新右岸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被某区水务局责令立即停止水事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工程项目部法务部甄全勤主任来到律师所。他走到前台处,说:“请问哪位律师叫苗一凡?我是慕名而来,请专家指点指点。”
前台小王答:“苗律师她不在,请稍等。我给她打电话。”拨通电话后:“苗律师,高铁工程项目部专程来律师所找你。你什么时候能来‘指点指点’?”
苗一凡:“请让他们等一会,我在区**,半个小时后就能到你们那。”
半小时后,苗一凡骑着王惠的电动车赶过来了。
原来,某工程项目部因修建道路,就近在德惠新河右岸取土,某区水务局发现后前往制止,并准备处以高额罚款。该工程项目部法务部甄全勤主任再次提出,**托律师代理此案,手续都准备好了。
苗一凡请教了律师所栾主任,栾主任说让苗一凡自主决定。
双方签约后,甄全勤主任说请苗一凡和栾主任一起去吃饭,苗一凡婉言谢绝了。
苗一凡上网搜索,发现SD省实施《中华**共和国防**》办法“第十六条在防洪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SD省实施《中华**共和国河道**条例》办法:“第十五条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批准,可以在河道**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某政办发[2002]68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管河道确权划界的通知》明确规定德惠新河右堤防为21米;《关于划定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河道堤防建筑物**和保护范围的暂行规定》虽然有关于德惠新河划定7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的规定,但是2010年5月4**某政发[2010]9号文《关于废止某行办发[1986]26号等8个文件的通知》已经明文废止某行办发[1986]26号《转发地区水利局关于划定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河道堤防建筑物**和保护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而此后堤防安全保护区一直没有划定。申请人在德惠新河右堤防21米之外约55米左右取土,并未**、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护岸。被申请人所称“德惠新右岸”表述不明,事实不清,其责令申请人“停止水事违法行为”没有法定依据,其给申请人下达的《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应予以撤销。
苗一凡总结后认为,本案焦点是德惠新河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界定问题,SD省实施《中华**共和国河道**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同级或上一级****批准,可以在河道**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在某行办发[1986]26号《转发地区水利局关于划定徒骇河马颊河德惠新河河道堤防建筑物**和保护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经废止,堤防安全保护区又一直没有划定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没有堤防安全保护区,不能据此确认申请人违法。
苗一凡觉得,行政机关执法文书当然不能疏忽错漏,但是防洪工作责任重大,堤防安全保护刻不容缓,堤防安全保护区应当及时划定。废止旧文件的同时,责任部门更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有权机关提报和起**新的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以便重新公布并实施,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工作被动。
在这种情况下,一凡与区水务局进行了沟通。为避免对簿公堂和上法庭后被动,区水务局主动撤回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