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上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找到小城律师事务所,要**托代理一件行政纠纷案件。
原来,市**防空办公室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数值计算错误,程序违法。
苗一凡接下了这个案子。
她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还**检索到有完全类似的案例可供参考,又在百度搜索,发现当时该案例还被某省高级**法院选为典型案例。
经过研判,苗一凡建议向市**法院起诉市**防空办公室,请求撤销所谓催缴决定,同时向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数值计算错误的通知。
某**上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市**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案正在开庭审理。
原告代理人苗一凡正在以缓缓的语速发言:前不久,被告市**防空办公室向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第一号,要求原告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面积计算为111万元,并载明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近**,被告再次向原告作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第二号,决定原告需补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1万元。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认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备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机关不能重复作出与先前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否则后一行政行为应视为违法。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的征收决定。
被告单位工作人员急促而大声发言:被告市**防空办公室向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第一号,要求原告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面积计算为111万元,并载明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我们再次下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第二号是为了催促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尽快履行义务。
法院认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第一号载明了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法律后果、救济途径,已是一个成立并对当事人产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决定》第二号是对同一事项的重复行政行为,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重复行政行为也损害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判决撤销被告市人防办作出的征收决定书第二号。
苗一凡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市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被申请人市**防空办公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第一号内容告知为向上级市府申请复议属于复议途径告知错误,同时数值计算错误,程序违法,请求市府依法撤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第一号。
市府依法受理并审查后,决定撤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第一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赢两案后,与市**防空办公室先后联系小城律师事务所,称有意聘常年法律顾问,苗一凡联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市**防空办公室的负责人坐在一起,共同学习了国防法与**防空法的规定,认**核算了有关费用,依法确定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数额,双方予以认可。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案结局皆大欢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