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遇到一件**来信案件,觉得很棘手,就找到小城律师事务所,向苗一凡咨询和请教。
原来,两年前,乡**与来信人张飞扬签订了《承包土地合同书》,同意张飞扬在承包土地上经营养殖场,张飞扬先后领取了《**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最近,为了确保水库水源安全,市**发布了关于将包括该承包土地在内的土地划入禁养区范围的通告,要求此前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点)于当年9月1**前自行搬迁或清理,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关闭。
此后,环境保护局、畜牧局均以《通告》为由不予通过养殖场的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年审;国土资源局以养殖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未取得**批准同意擅自兴建畜禽养殖场为由,要求养殖场自行关闭并拆除畜禽养殖建筑,恢复土地原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养殖场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以养殖场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告知拟给予其限期拆除的处罚。张飞扬对区**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到处写信投诉。
苗一凡问乡**来的人,既然养殖有污染,当初为什么还批准其在水库附近养殖呢?水库建设选址不是有环境影响评价书吗?
乡**的人说,原来的水库建设规划是经过严格论证的,但是开始施工的时候,有一些村民反对,施工队就挪了挪位置。
苗一凡觉得,附近的河道连接着当地水库饮用水源地,需要严格的环境保护条件,进行畜禽养殖有可能造成空气和水质污染。区**有权依据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将其管辖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区**已将《通告》告知并送达有关畜牧养殖户,《通告》明确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被告划定畜禽禁养区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但是,张飞扬经营养殖场的行为发生在《通告》作出之前,已经依法领取了《**登记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合法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虽然区**有权根据环境保护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区,但按照信赖保护原则,应当对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张飞扬依法给予补偿。
区**发布《通告》要求养殖场自行搬迁或清理,未提出对张飞扬的补偿方案显然不妥。
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对张飞扬及其养殖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年审等行为如果依据的是《通告》则处罚无效。区**也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张飞扬的合法经营行为。
张飞扬可依法提出有关行政补偿的申请。
苗一凡建议乡**向区**汇报主动协调解决,依法给予张飞扬适当的补偿,或者引导其走行政诉讼或者复议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