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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伶牙俐齿上诉竟改判

小说:律师苗一凡 作者:小鱼游大海字数:2562更新时间:2018-12-03 15:07:03

苗一凡抽空接待了溺水儿童的父亲程某。

程某见面就说:”**局救援不力。他们的执法记录仪视频一片模糊,根本看不出**局有什么救援行动,只能证明其曾到场。“

苗一凡说:”请慢慢说,有书面材料吗?“

程某拿出一审判决书,苗一凡看到原审法院的观点是:原告之子程某某在水潭不幸落水,现场人打110报警,被告辖区****虽没有携带专业救援工具,也未下水救助,但在现场积极组织人员找来梯子、绳子等工具,并和群众一起将程某某打捞上岸,经120医务人员确认程某某死亡,该系列行为说明被告已经履行了救助程某某的法定职责。原告主张被告未对在水面挣扎的程某某实施救助致其溺水死亡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未对程某某溺水实施救助的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苗一凡觉得,一审原告观点太绝对了。如果换个角度改个说法也许有胜诉希望。于是,苗一凡接下了这个案子。经查阅案卷,并与所里几位同事探讨,苗一凡在上诉状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110接警后,指派**处警,处警**及时赶赴现场,但未携带救生圈、绳索等救援器材。被上诉人未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实施救助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构成未**尽法定职责。原审判决认定合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未**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

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苗一凡出庭时以伶俐的口才和翔实的法律依据作出了有力辩论: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对程某某溺水实施救助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一是被上诉人接警后,未携带任何救生器械到达现场,派去的**也不会游泳,不符合《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县市级警局指挥中心工作规范》第42条及省警厅《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37条的规定。二是被上诉人对于如何施救落水人员没有任何预案,无法开展有效施救。《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被上诉人接警当时(而不是事后),无法确定程某某落水是否属于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应该作为第14条规定的情形,按照预案处警。《110接处警工作规范》第4条及《****内务条令》第39条均要求被上诉人制作工作预案,但被上诉人对施救落水人员没有任何预案。三是处警**不会游泳不是被上诉人免责的法定理由。负有救助职责的是被上诉人,而不是被上诉人的**。我们不能要求所有**都会游泳,但是被上诉人派出去的**应该有会游泳的**(专职**),否则被上诉人的职责就成了空中楼阁。另外,处警**不会游泳也不是自己可以免责的理由,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四是一审法院对于案件关键事实并未查清。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出警时间及到达事发地点的时间。被上诉人接警后,处警**在多长时间内到达现场的无法确定。到达落水地点的时间与程某某是否会溺亡有密切关系。在溺水事故中,**到达的时间越早,程某某获救的希望就越大。

(二)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视频资料无法证明出警**已经对程某某实施救援。首先,视频资料不连续,无法排除被上诉人对视频进行剪辑、编辑的可能性。其次,视频资料一片模糊,没有**救援程某某的内容及过程,无法证实出警**已经对程某某实施了救援。被上诉人提供的照片表明,被上诉人到达现场后没有立即下水救助,而是无助地观望,在他人找来救生设备后,他人从水中找到程某某拉出水面时,与众人一同把程某某拉上岸边,这种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救助(作为义务)。被上诉人提交的张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也只能证明**参与了救援,并无法证明**出于**这一职责履行了法律上所期待的义务。综上,被上诉人对程某某溺水施救的行为并未尽到其法定职责,其未对程某某进行救助的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局答辩称:

(一)已经履行救助程某某的法定职责事实清楚。程某某不慎落入潭中,随后陶某拨打110报警。接警后****王某、许某带领协警葛某等五人立即赶到现场。**根据报警人陶某的陈述在其所指的水面处未发现落水人员痕迹,随后立即组织人员寻找工具进行营救,同时要求陶某协助拨打120急救电话。**与周围群众找来方木竿、梯子、绳子等工具,出警**虽都不会游泳,但为及时救人,**王某将绳索绑在身上,欲下水救人,群众刘某某表示会游泳,自愿下水打捞,**和群众将梯子顺到水里,刘某某顺着梯子潜到水底,发现溺水人后,刘某某用竿子将其打捞出水面,**及现场群众一起用绳索将溺水人打捞上岸。120急救人员立即对程某某进行抢救,经全力抢救后医生宣布程某某溺水身亡。

(二)被上诉人履行职责的证据确凿充分。上诉人提出出警视频资料不连续,造成不连续的原因是在**和群众下水搜救程某某过程中,负责摄像**也参与搜救,无暇继续摄像,将程某某营救上岸以后由120工作人员继续抢救,才重新对营救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出警视频资料的不连续,恰恰反映出现场**全力营救程某某的态度。另有在场人员王某甲、陶某、金某、陶某乙、钱某、孙某、刘某、陶某丙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询问录像、当晚与程某某家属谈话录像、程某某、陶某、王某甲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程某某溺水后**机关积极履行职责。

(三)上诉人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但对于何种危难情形下,应当在何时间内、应采用何种救助方式施救并未作明确的规定。我们在接到程某某溺水的报警后,积极实施了救助行为,不存在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予答复的情形。110报警台和处警**立即实施了救助行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最后,中级**法院支持了苗一凡的观点,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未**尽法定救助职责的行为违法。这是苗一凡首次协助办理上诉案件并一举胜诉。

  小鱼游大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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